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遵守《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堅持政治建會,牢牢把握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團結立會,發揮企業家自主辦會優勢,引導非公經濟人士聽黨話、跟黨走;堅持服務興會,積極搭建經濟服務平臺,助推會員企業轉型升級和行業領域創新發展;堅持改革強會,創新運行機制和服務手段,不斷提升商會的影響力、凝聚力、動員力,為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作貢獻。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八條 本商會黨組織在商會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做到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積極開展統戰工作,建設先進文化,對商會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以及涉及商會方向性問題等提出意見建議,以黨建帶會建。會長和黨組織負責人對商會“三重一大”和方向性問題應溝通一致,黨組織意見建議會長辦公會應予以尊重。黨組織和會長辦公會出現原則性分歧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出現難以調和的重大分歧時應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按全國工商聯協調意見辦理。
第九條 本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與領導層黨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具體管理辦法按中共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綜合黨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商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黨組織負責對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業務工作進行領導。
(一)政治引導。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會員中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引導會員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
(二)經濟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會員交流與合作;提供融資、信息、法律、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助推會員創新發展;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流合作,幫助會員有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開展行業領域情況調研和統計分析,助推行業領域高質量發展;積極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三)訴求反映。搭建平臺,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就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建言獻策,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四)權益維護。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政策制定,推動政策落實,參與第三方評估等工作。
(五)誠信自律。開展普法宣傳,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建立信用承諾制度,積極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六)協同參與社會治理。鼓勵支持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風險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產,助推區域經濟發展,樹立良好社會形象;開展民商事和勞動爭議調解,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七)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一)單位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企業會員主要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與環境服務相關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等,團體會員主要指與環境服務相關行業商會、鄉鎮街道商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等;
(二)個人會員包括與環境服務相關的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程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商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商會活動并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其他。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五)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辦理本商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五)視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按要求參加本商會活動;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商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后,報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商會20%以上的會員提議,報全國工商聯同意后,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發起提議的會員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商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決定;
(五)會長提名本商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六)決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組成人員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強;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社會信譽好;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沒有嚴重失信情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實行會長輪值制,會長設1人,原則上2年一輪換。會長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然后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人選應當于任職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八條 會長職責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會簽署文件、出席活動;
(三)召集并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四)財務預算、審批;
(五)每月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重要事項隨時溝通,代表會長辦公會檢查督促各機構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設1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應為中共黨員,年齡不超過67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工作,熱心本商會事業正確發展;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審議,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秘書長實行聘任制,任期與商會屆期一致。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不兼任副會長,不得與會長、監事長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秘書長人選應當于任職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以及工資待遇標準,經會長審核同意后,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審批會長委托范圍的財務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對商會負全面責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黨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的;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四)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引起商會不團結導致商會正常運轉受到重大影響的;
(六)對商會管理出現重大問題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經會長辦公會提出應予解職的;
(七)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和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解聘意見;
(一)有20%以上會員或30%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罷免、解聘要求經全國工商聯審查后,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表決;
(二)有20%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由會員大會進行表決;
(三)當秘書長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時,由會長辦公會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是商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執行本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如有損害本商會利益以及利用商會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解聘建議;
(三)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事項的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況,以及履行決議情況;
(四)檢查本商會的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對本商會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向全國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
(七)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商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商會承擔。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的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忠實勤勉,清正廉潔,堅持原則,工作務實,辦事公道;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監事不得與會長來自同一單位。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條 本商會監事長設 1 人,任職前報全國工商聯考察,監事若干人,然后提交會員大會、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長、監事人選應當于任職前 15 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 7 天。
第五十一條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并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的;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四)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五)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六)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報全國工商聯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及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嚴格按照《會計法》開展工作,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商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商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商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由民政部和全國工商聯依據情節給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責令改正、責令撤換等處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商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商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商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收捐贈、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五條 本商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報全國工商聯審核,然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本商會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 2 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數量;
(三)連續 2 年不召開本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七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及有關單位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8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