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 況
全國城市空氣質(zhì)量總體良好,比上年有所提高,但部分城市污染仍較重;全國酸雨分布區(qū)域保持穩(wěn)定,但酸雨污染仍較重。
空氣質(zhì)量
2008年度,全國有519城市報告了空氣質(zhì)量數(shù)據(jù),達到一級標準的城市21個(占4.0%),二級標準的城市378個(占72.8%),三級標準的城市113個(占21.8%),劣于三級標準的城市7個(占1.4%)。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的達標比例為71.6%,縣級城市的達標比例為 85.6%。
地級及以上城市(含地、州、盟首府所在地) 空氣質(zhì)量達到國家一級標準的城市占2.2%,二級標準的占69.4%,三級標準的占26.9%,劣于三級標準的占1.5%。
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分級城市比例
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達到二級標準及以上的城市占81.5%,劣于三級標準的占0.6%。山東、陜西、新疆、內(nèi)蒙古、湖北、江蘇、甘肅、湖南等8省區(qū)參加統(tǒng)計的地級城市中PM10未達到二級標準的比例超過20%。
二氧化硫濃度分級城市比例
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二級標準及以上的城市占85.2%,劣于三級標準的占0.6%。貴州、山東、河北、山西、內(nèi)蒙古、四川、湖南等7省區(qū)參加統(tǒng)計的地級城市中二氧化硫未達到二級標準的比例超過20%。
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二氧化氮年均濃度均達到二級標準,87.7%的城市達到一級標準。
重點城市 113個環(huán)境保護重點城市空氣質(zhì)量有所提高,空氣質(zhì)量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占57.5%,三級的占41.6%,劣于三級的占0.9%。與上年相比,達標城市比例上升了13.3個百分點;劣三級城市比例無變化。
重點城市空氣質(zhì)量級別比例
2008年環(huán)境保護重點城市總體平均的二氧化氮濃度與上年相比變化不大,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均有所降低。
重點城市污染物濃度年際比較
酸 雨
酸雨頻率 監(jiān)測的477個城市(縣)中,出現(xiàn)酸雨的城市252個,占52.8%;酸雨發(fā)生頻率在25%以上的城市164個,占34.4%;酸雨發(fā)生頻率在75%以上的城市55個,占11.5%。
全國酸雨發(fā)生頻率分段統(tǒng)計
酸雨發(fā)生頻率(%) |
0 |
0~25% |
25%~50% |
50%~75% |
≥75% |
城市數(shù)(個) |
225 |
88 |
57 |
52 |
55 |
所占比例(%) |
47.2 |
18.4 |
11.9 |
10.9 |
11.5 |
不同酸雨發(fā)生頻率的城市比例年際比較
降水酸度 與上年相比,發(fā)生較重酸雨(降水pH值<5.0)的城市比例降低1.1個百分點,發(fā)生重酸雨(降水pH值<4.5)的城市比例基本持平。
不同降水pH年均值的城市比例年際比較
全國降水pH年均值統(tǒng)計
年均pH值范圍 |
<4.5 |
4.5~5.0 |
5.0~5.6 |
5.6~7.0 |
≥7.0 |
城市數(shù)(個) |
42 |
73 |
69 |
205 |
88 |
所占比例(%) |
8.8 |
15.3 |
14.5 |
43 |
18.4 |
酸雨分布 主要集中在長江以南,四川、云南以東的區(qū)域,包括浙江、福建、江西、湖南、重慶的大部分地區(qū)以及長江、珠江三角洲地區(qū)。與上年相比,全國酸雨分布區(qū)域保持穩(wěn)定。
全國降水pH年均值等值線
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008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321.2萬噸,煙塵排放量為901.6萬噸,工業(yè)粉塵排放量為584.9萬噸,分別比上年下降5.9%、8.6%、16.3%。
全國近年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項目 |
二氧化硫排放量(萬噸) |
煙塵排放量(萬噸) |
工業(yè)粉塵 |
||||
年度 |
合計 |
工業(yè) |
生活 |
合計 |
工業(yè) |
生活 |
排放量(萬噸) |
2006 |
2588.8 |
2234.8 |
354 |
1088.8 |
864.5 |
224.3 |
808.4 |
2007 |
2468.1 |
2140 |
328.1 |
986.6 |
771.1 |
215.5 |
698.7 |
2008 |
2321.2 |
1991.3 |
329.9 |
901.6 |
670.7 |
230.9 |
584.9 |
措施與行動
【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執(zhí)行國Ⅲ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2008年7月1日,全國正式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第三階段限值(簡稱“國三標準”)。
【北京市2008年3月1日起執(zhí)行機動車國Ⅳ排放標準】 根據(jù)北京市“十一五”環(huán)境規(guī)劃和舉辦奧運會對空氣質(zhì)量的要求,北京市從2008年3月1日起,分兩個階段實施相當于歐Ⅳ標準的國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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