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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BOT、BTO、TOT、BOO

2009-07-31 02:27:37  
BOT/BO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或者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是指在政府授予的特許權下,民營機構為水務設施項目進行融資,并負責建設、擁有和經營這些設施,在一定期限內有權向用戶或特定部門收取費用;待特許期滿,民營機構將該設施及其所有權移交(通常無償)給政府方。

  BOT/BOOT模式適合于有收費機制的新建設施,譬如水廠、污水處理廠等終端處理設施,是最為常見的公私合營的投融資模式。其中,項目所有權歸屬民營機構的安排與民營機構須完成項目融資有直接的關系。盡管如此,政府對BOT項目仍有特許協(xié)議下的監(jiān)管權利和戰(zhàn)略上的最終控制。

BTO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設-移交-運營)是指民營機構為水務設施融資并負責其建設,完工后即將設施所有權(注意實體資產仍由民營機構占有)移交給政府方;隨后政府方再授予該民營機構經營該設施的長期合同,使其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并獲得合理回報。

  BTO模式適合于有收費權的新建設施,譬如水廠、污水處理廠等終端處理設施,政府希望在運營期內保持對設施的所有權控制。事實上,國內操作的相當部分名為BOT的項目,若嚴格從合同條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為其特許協(xié)議中規(guī)定政府對項目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擁有所有權。

TOT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運營-移交)是指政府部門將擁有的水務設施移交給民營機構運營,通常民營機構需要支付一筆轉讓款,以獲得一定期限內運營管理該設施的收費權,民營機構通過收費收回投資、獲得回報;期滿后再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方。

  TOT模式適合于有收費補償機制的存量設施,政府部門希望通過經營權轉讓套現(xiàn)。在國內實踐中,移交給民營機構的僅為經營權還是包含資產所有權的兩種交易條件都出現(xiàn)過。前一種交易條件下,非常類似于政府一次性收回幾十年設施租金,因此稱為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收購-運營-移交)可能更準確;若不為融資計,可以采用LOT(Lease-Operate-Transfer,租賃-運營-移交)的模式引入民營機構,政府仍可獲定期租金收入。

BOO
    BOO(Build-Own-Operate,建設-擁有-運營)是指民營機構在政府授予的特許權下投資建設水務設施,擁有該設施的所有權并負責其經營,除非因嚴重違規(guī)等原因被政府收回特許經營權,否則民營機構將一直擁有并經營該設施。當然,獲得特許權的同時意味著必須接受政府在運營質量和定價等方面的監(jiān)管。

  BOO模式適合于收益不高,需要給投資人提供更多財務激勵的新建項目;與此同時,要求政府對這些設施的運營服務質量易于監(jiān)管,且監(jiān)管成本合理、穩(wěn)妥可靠。

  該模式在國內固廢類項目使用較多,如常熟垃圾焚燒項目BOO,但國內的水務項目極少采用這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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