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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水利投入政策要覽

2012-01-29 08:50:57  

   北京: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市級統(tǒng)籌比例100%。

    河北: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省級統(tǒng)籌比例15%。

    山西: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和水保淤地壩建設。決定5年投入1000億元,加快推進以山西大水網為龍頭的各項水利建設。進一步增加省市煤炭可持續(xù)發(fā)展基金投入水利建設的額度。建立省市縣三級水利建設基金。

    內蒙古: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草牧場水利建設。通過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設用地,按政府獲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專項用于城市防洪工程。

    遼寧: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財政統(tǒng)籌的水利非稅資金全部返還用于水利建設。

    吉林: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省級統(tǒng)籌比例20%。

    黑龍江: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至15%用于農田水利建設,通過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設用地按政府獲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當?shù)厮ㄔO。

    江蘇: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要求省、市、縣各級財政對水利投入的總量和增幅每年要有明顯提高,各市縣確保當年可用財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設。在省級收取的政府還貸性車輛通行費中提取3%、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中提取3%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浙江: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2%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省級統(tǒng)籌20%(不含寧波)。推進自備取水者實行水資源費超額累進加價制度,除城市公共制水企業(yè)和利用水資源發(fā)電(含抽水蓄能發(fā)電)外,實行水資源費超額累進加價制度。

    山東:確定五個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渠道:從各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至2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從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三稅)中提取1%。

    安徽:按土地出讓收益10%計提,且計提數(shù)不小于土地出讓收入2%,省級按照30%實行統(tǒng)籌,重點向糧食主產區(qū)和農田水利建設任務重的地區(qū)傾斜。省級每年安排3000萬元資金用于重大水利項目前期工作。

    湖南: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省級統(tǒng)籌比例30%。各級財政每年新增水利建設的投入資金要和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保持同步。

    河南: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省級統(tǒng)籌比例不低于10%。從城市建設維護稅中按20%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江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其中省級從市、縣各統(tǒng)籌20%。

    廣東: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其中45%交由省級統(tǒng)籌使用(含深圳市)。

    廣西:各市、縣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其中10%由自治區(qū)統(tǒng)籌安排)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自治區(qū)財政“十二五”期間每年安排2億元用于冬春水利建設。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內基建資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2%用于重大水利項目前期經費和水利建設,并保持適度增長。

    福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省級統(tǒng)籌30%;且設置了省級統(tǒng)籌保底數(shù),若土地出讓收益的10%低于土地出讓收入的2%,則省級按土地出讓收入2%的30%統(tǒng)籌。耕地占用稅新增收入全部用于農業(yè),重點投入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小流域綜合治理占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土地治理財政投入比例從10%提高到30%。

    四川:明確四川發(fā)達地區(qū)將按不少于土地出讓收益的10%比例計提,其中省級統(tǒng)籌30%,主要用于產糧大縣、貧困地區(qū)農田水利建設。

    重慶:“十二五”期間,市、區(qū)縣通過財政專項資金、土地出讓金以及配置水投集團資源籌集400億元水利建設資金。

    貴州:明確土地出讓收益提取比例為12%,省級統(tǒng)籌比例為20%。明確規(guī)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時間延長到2020年年底。

    云南:明確從土地收入中提取5%作為水利建設資金,并按照省50%、州(市)30%、縣(市、區(qū))20%的比例劃分留成。

    西藏:各級財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農田水利和防洪工程建設。

    陜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明確公共財政支持水利投入比重將在公共財政收入及支出中由4%增加到8%。

    甘肅: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省級財政按1:1比例落實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資金投入并每年安排水利項目前期經費2000萬元,增加項目前期經費。各級財政每年新增水利投入按新增財政收入的5%至10%提取。

    寧夏:從2011年開始,自治區(qū)財政按3億元額度設立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并隨財政收入增加逐年同步增長,與自治區(qū)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統(tǒng)籌用于水利項目配套和重點水利項目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或從土地出讓總收入中提取5%用于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所提資金中的40%由自治區(qū)統(tǒng)籌使用。

    新疆:建立水利建設基金,除嚴格落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政策外,提出自治區(qū)各級地方財政每年新增稅收部分提取3%至5%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天津、上海、湖北、海南、青海均明確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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